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10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研擬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採專班上課方式辦 理者,並應檢送二年級所有班級學生名冊、專班學生名冊、遴薦資料及家 長同意書,經遴輔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開辦計畫書,應包括開設之職群與課程、辦理方式與上課方式、上課 節數與時間、師資、材料與設備及經費預算。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開辦計畫書後,採抽離式上課者,應 彙整各校開辦技藝教育之情形,訂定直轄市、縣(市)整體技藝教育計畫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 採專班上課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央 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