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9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 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 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 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 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 、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 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 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 學、復學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