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7條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 (鎮、市、區) 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

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