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4條
鄉(鎮、市、區)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 員會,由鄉(鎮、市、區)長、民政、財政、戶政、衛生、社政等單位主 管及國民中、小學校長組織之;以鄉(鎮、市、區)長為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