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3條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 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 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