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12條
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 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