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9-4條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 教,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 定之限制。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 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