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9-3條
依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 (系) 之大學,應就所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評鑑,以 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