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9-2條
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稱公開甄選且儲訓之合格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

一、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由臺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公開 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二、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後,由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公 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三、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經政府公開辦理之督學、課長甄 選儲訓合格,並具有國中、國小校長任用資格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