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5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 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 ( 市) 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