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4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 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 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 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