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3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