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20條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區劃分,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參照 地方特性定之。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入學,由學校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 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訂定招生辦法,報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除依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 各處、室主任、教師及職員,由校長遴聘,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