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19條
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學院 (系) 之大學,為辦理國民教育各項實驗、研究 ,並供教學實習,得設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

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校 (園) 長,由主管學校校 (院) 長, 就本校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充任,採任期制,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教師,由校 (園) 長遴聘;各處、室主 任及職員,由校 (園) 長遴用,報請主管校、院核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