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13條
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 量相關補充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