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1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 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 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 ,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