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 107 年 01 月 26 日)
第4條
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擬訂程序應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專 業審查之程序,並應提交相關會議紀錄等書面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