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 105 年 03 月 14 日)
第7條
本評量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

學校經評量結果達甲等以上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對學校、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予以獎勵;評量結果乙等者 ,不予獎勵;評量結果丙等以下者,應辦理追蹤輔導。

評量結果為丙等以下之學校,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改進;學校主管機關得以 評量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學校發展規模及經費補助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