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 105 年 03 月 14 日)
第6條
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實施本評量:

一、組成評量小組,統籌整體評量事宜。

二、訂定評量實施計畫,包括評量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 復、申訴、評量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 量小組通過及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於辦理評量六個月前公告之。

三、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說明會,向受評量之學校詳細說明。

四、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委員評量說明會。

五、評量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量報告初稿,並經評量小組通過後 ,送達各受評量學校。

六、對評量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於評量報告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 ,得向受託機構提出申復;受託機構應自受理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 成申復審查。申復有理由者,受託機構應請評量小組修正評量報告初 稿;申復無理由者,維持評量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 果。

七、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並送達受評量學 校。

八、對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於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 果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各該學校主管機關 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申訴審查。申訴有理由者,應請受 託機構轉知評量小組修正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經各該學校主管機 關核定後公布。

九、參與評量相關人員對評量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 得公開。

前項第二款評量委員,由受託機構遴聘,其組成應包括學者專家、教師團 體、家長團體、學校及機關代表;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