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2 月 24 日)
第9條
持有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 五條、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