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2 月 24 日)
第4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招生對象為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具 有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之在職者或轉業者;參加前條第一款學程課程者 ,並應具備累計二年以上工作經驗。

前項參加者之工作經驗,應由學校依其投保勞工保險年資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