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2 月 24 日)
第3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依下列課程種類及辦理方式,發給證書或證明:

一、學程課程:至少取得一百五十學分;修習期滿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 證書。

二、學分課程:每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上課至少二星期;修習期滿成 績合格者,發給學分證明。

三、學習時數課程:每一學習時數至少四十五分鐘;修習成績合格者,發 給學習時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