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2 月 24 日)
第10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職業 繼續教育開班數、學生數及辦理成效,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學校主管機關應建立品質控管機制,得將職業繼續教育列入學校校務評鑑 項目;必要時,亦得至學校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