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 105 年 01 月 20 日)
第6條
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期間,學校得至合作機構或產業訪 視,並作成紀錄。

教師應於研習、研究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學校提交研習或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