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 105 年 01 月 20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 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 術科目教師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前項所稱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學校依課程綱要所定部定與校訂專業科 目及實習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