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 105 年 01 月 19 日)
第3條
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 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 方式採計。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列之一:

一、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包括職稱、工作性質與內容及起迄年月日 。

二、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或薪資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