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經指定學校應由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預定辦理實驗教育之該
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本部提出申請,經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
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實驗教育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五、課程及教學規劃。
六、行政運作、組織型態。
七、設備、設施。
八、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
九、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
十、預計招收學生人數。
十一、實驗期程及步驟。
十二、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三、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本部核定續辦者,
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