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指定國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7條
經指定學校應由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預定辦理實驗教育之該 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本部提出申請,經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 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實驗教育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五、課程及教學規劃。

六、行政運作、組織型態。

七、設備、設施。

八、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

九、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

十、預計招收學生人數。

十一、實驗期程及步驟。

十二、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三、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本部核定續辦者, 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