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指定國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6條
本部指定國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應指定校長為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 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必要時,得指定自然人、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 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擔任計畫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