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指定國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指定所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國 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 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 ,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

本部指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國立學校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指定 學校總數,不得逾本部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校以 一校採計,其情況特殊者,至多得為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