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指定國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16條
經指定學校辦理實驗教育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本部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 推廣價值者,本部應定期舉行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以 分享實驗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