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指定國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15條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經指定學校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進用之 編制外職員及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規規定 辦理;其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進用之編制外教師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 規規定計算標準數額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