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9條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 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預定辦理實驗教育之該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 本部提出申請,經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實驗教育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五、課程及教學規劃。

六、學校制度。

七、行政運作、組織型態。

八、設備、設施。

九、實驗規範。

十、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及進用方式。

十一、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

十二、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

十三、財務規劃:包括經費需求、來源、收費基準、用途(具體說明收支 款項符合實驗教育目的)、依法辦理信託或投保責任保險、有無專 款專用。

十四、預計招收學生人數。

十五、實驗期程及步驟。

十六、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七、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本部核定續辦者, 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第一項申請,本部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