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
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預定辦理實驗教育之該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
本部提出申請,經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實驗教育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五、課程及教學規劃。
六、學校制度。
七、行政運作、組織型態。
八、設備、設施。
九、實驗規範。
十、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及進用方式。
十一、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
十二、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
十三、財務規劃:包括經費需求、來源、收費基準、用途(具體說明收支
款項符合實驗教育目的)、依法辦理信託或投保責任保險、有無專
款專用。
十四、預計招收學生人數。
十五、實驗期程及步驟。
十六、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七、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本部核定續辦者,
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第一項申請,本部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