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5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實驗學校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 件:

一、申請前三年內,法人運作正常,且無重大財務缺失。

二、申請前三年內,學校法人及其所設學校無因情節重大而受私立學校法 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第七十八條之處分。

三、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