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4條
學校法人申請將所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實驗學校者,應具備下列各 款條件:

一、申請前三年內,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運作正常,且無 重大財務缺失。

二、申請前三年內,學校法人及其所設學校無因情節重大而受私立學校法 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第七十八條之處分。

三、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