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20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規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育之學校,自本辦法施行之 日起仍繼續辦理實驗教育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改制為實驗學校,不適用第 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規申請全部班級實驗教育者,得改依本辦法申請改 制或設立實驗學校,不受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提出改制或設校計畫規 定之限制。

第一項已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育之學校依原法規規定經本部核准之實驗計 畫,視同本辦法所定之實驗教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