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改制為私立 實驗教育學校者(以下簡稱實驗學校)。
二、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 本部主管之實驗學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