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19條
實驗學校辦理實驗教育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本部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 廣價值者,本部應定期或指定學校舉行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 摩會,以分享實驗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