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18條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者,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 得由本部自行或商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