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申請改制或設立實驗學校之校地、校舍及教學 設備應符合足夠進行實驗教育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實驗教育審議會得 參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之相關規定審議。

前項校地及校舍,申請人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該校於實驗教育實施期間內 ,得合法使用並經依法公證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校地、校舍及其他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應經學 校法人或非營利私法人之董事會或最高機關之決議,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 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