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學校法人申請改制、設立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實驗學校,應由
各該法人之代表人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依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規定,擬具改制或設校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前項改制或設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改制或設校之時程。
三、改制前學校狀況或預定設校規劃。
四、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規劃中或現有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六、法人登記證書。
七、法人資產狀況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八、前三年學校經費概算及籌措方式。
九、法人之代表人、擬聘或現任之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相關資料或同
意受聘意願書。
第一項改制或設立實驗學校之審議,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
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規定,提審查小組及私立學校諮詢會審議或提供諮詢
。
第一項申請,本部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