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10條
前條第二項第九款實驗規範,應依其實驗教育計畫之特定教育理念,擬訂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 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 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與輔導及社區與家長參與事項,並載明不適用本 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法律之條項。

前項實驗規範載明之學生入學方式,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者,準用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相關規定,不受同法第三十五條、第 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