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 104 年 06 月 23 日)
第9條
成效評鑑結果為通過者,計畫主持人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 檢具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