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 104 年 06 月 23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大學、經核准立案之學 術團體或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之專業評鑑機構(以下均簡稱評鑑單位 )組成評鑑小組辦理成效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