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 103 年 03 月 26 日)
第8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所定最近二年之計算,自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 請辦理建教合作當日之前一日往前依曆計算。但其往前計算至本法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生效日止,未滿二年者,以計算至生效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