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 103 年 03 月 26 日)
第6條
建教合作機構參加建教合作應符合第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 第六款規定,其應備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證明。

二、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證明。

三、最近二年終止勞動契約人數未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十證明。

前項證明文件,於學校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申請辦理建教合作後,由建教合 作機構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條件簽具切結書,由 各該主管機關受理後,一併彙整請各該勞工主管機關協助查對;學校依高 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申請補評估時, 及學校於辦理建教合作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學校之事由,應將建教生轉安 置至其他建教合作機構,申請轉安置補評估,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