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 103 年 03 月 26 日)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為建教合作機構 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或第八十條規定處罰。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罰逾二次。

四、違反勞動基準法同一規定,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處罰逾三次。

五、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規定,積欠勞工保 險費、勞工退休金、就業保險費或滯納金,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

六、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歧視、性騷擾或就業服務法有關就業歧 視之規定,經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