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5條
主聘、從聘學校應訂定協議書,載明合聘教師之甄選方式、聘期、教學活 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 訴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協議書未訂定事項,由主聘學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