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3條
主聘學校應將合聘教師列入該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

合聘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程序,由主聘學校依專任教師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