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得 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其於各合聘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

合聘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