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5條
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

(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二)年滿二十歲者。

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具有前款資格之一,並均具有下列資 格之一: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三年以上之 工作經驗。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一 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二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翌年之九月一日。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項,由國教 署會商相關技術士證之核發機關後定之。